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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人为降低质量 依法上限处罚
来源:生活报   编辑:周迎华   2023-11-19 23:03:37

哈市供热

人为降低质量 依法上限处罚

生活报讯 (记者仲亮) 为全面加强2023至2024年度供热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切实做好2023至202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供热投诉要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访,保供热报修投诉及时办结。据了解,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

坚决杜绝人为降低供热参数造成室温不达标

通知要求,要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适时调整供热运行参数,重点抓好供热初期、强降温天气、严寒期、两节等重点时段、重要节点供热质量。要特别关注上一供热期供热质量不达标的小区、楼栋、用户供热质量,努力消除低温用户。趸购热能供热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供保质主体责任,确保用户室温达标。坚决杜绝人为降低供热参数、提前停热造成终端用户室温不达标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要在居民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报修服务电话,开通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用户报修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功能,畅通用户报修投诉渠道,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访,确保用户报修投诉及时办结。强化维修服务人员培训、管理,规范报修电话接线人员和上门维修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行为和服务用语,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法定最低温度的,应当恢复供热。

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监管全面工作

通知要求,哈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结合实际,适时完善供热管理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供热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建立供热包保体系,对各区县(市)供热管理、居民投诉办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监管全面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区域供热监管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做好供热保供兜底准备,对于储煤滞后或存在弃管断供、低温供热等风险的供热单位,按照一情一册,制定好防风险保障方案,对于问题严重的企业,属地政府要无条件立即实施监管,确保供热不受影响。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区县(市)政府供热监管具体执行机构,要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工负责,全面掌握辖区供热基本情况、供热运行动态和居民投诉情况,及时处理民声热线等渠道转办和反映的信访投诉问题,督促供热单位提高办结时效和供热质量,切实解决居民遇到的用热问题。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包保责任人,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考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全面做好基层供热监管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区域,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导下,全面做好辖区内各项供热监管工作。镇政府要将农垦、森工供热纳入监管保障体系。做好投诉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和开展供热访民问暖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管区内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监督评价。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作用,建立供热网格员制度,以小区或庭院为单位落实网格员,确保每个小区有人管、每个供热问题有人过问。

继续实施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

通知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对9区供热保障对象实施补贴。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要做好补贴人员汇总申请工作,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对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热费补贴的认定及发放,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热企被媒体曝光将亮红牌

通知要求,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包区县(市)、区县(市)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包小区(楼栋)等供热保供包保体系,层层包保、层层落实责任。市、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以区县(市)为主、市区县(市)联动”工作机制。坚决杜绝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供热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居民满意度。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签订的供热保供责任状对标对表抓考核,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作用,落实落靠供热网络员制度。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各级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或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反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提前停热、抽条供热、盗用窃取热能热水、阻挠供热单位进入换热站和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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