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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来源:生活报   编辑:周迎华   2023-09-13 1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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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础月薪3000元起  有“五险两金”

生活报讯 (记者仲亮) 哈市社区工作者薪酬有标准了,南岗等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500元,五常等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全面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工作者的任用、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从事哪些工作?

履行社区专职网格员职责等 七项工作

《办法》中规定,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均为社区专职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需从事抓好基层党建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履行社区专职网格员职责、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七项工作。

如何配备?

平均每250户常住人口 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

《办法》中要求,社区工作者按照“4+N”结构配备:“4”为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因工作需要在社区“两委”兼任职务的委员,不计入社区工作者员额,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18名社区工作者核定,平均每25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

如何产生?

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办法》中规定,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选任是指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招聘是指除选任人员外,社区干事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资多少?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500元

《办法》中规定,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薪酬等级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工龄奖励以在社区工作者岗位上的工作年限为基础,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岗位绩效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给予绩效奖励。9区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6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9县(市)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保险待遇有哪些?

有“五险两金”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街道(乡镇)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社区工作者办理“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假期,其中包括年假、丧假、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假期。

有退出机制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 将解除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连续2年或累计3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

(六)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街道、社区和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八)不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或有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情形的。

(九)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辞退相关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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