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报
   您当前的位置: 生活报网 > 时政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月起施行
来源:生活报   编辑:周迎华   2023-11-03 17:08:51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月起施行

在取水口安装监控、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法治保障,依法推进我省水环境质量改善,2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障饮用水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安全,《条例》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条例》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以地表水为单一水源供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条例》规定,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对已经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限期退出城镇污水管网。



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号
版权所有: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   本网站内容未经许可不能用于其他网站,非授权转载,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黑ICP备1100132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