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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将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租金不高于同地段房90% 可享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来源:   编辑:牛婷婷   2022-06-28 12:56:16

生活报讯 (记者张立) 哈尔滨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审议稿)出炉,日前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生活报记者获悉,该方案将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享有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今年建成1万套 建面不超70㎡

方案(审议稿)提出,结合哈市发展实际,“十四五”期间深入挖潜,哈市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其中2022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的10%。

哈市明确保障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及职住平衡问题。在申请租住地辖区内无住房的,可租住该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通过现有已开工或已建成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用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租金不高于同地段房的90%

实行保障性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租金标准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新(改)建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园区)无房职工住房问题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

房源来自未配租未出售公租房经适房等

方案(审议稿)提出,房源筹集按转化盘活方式主要来源为未配租的公租房、未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的回迁住房及收回的腾迁置换住房等政府的闲置住房,以及未售出的普通商品住房、收购的社会住房等。

改建改造方式主要来源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面向职工的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居住存量房屋,以及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宾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配建方式主要来源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商业商务集聚区、地铁上盖区域、公交停保基地等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租人家庭享有落户、教育等公共权益

普通商品房转化支持政策,对于国有开发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普通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审批可由销(预)售转为自持房屋,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计入待售商品房统计数据。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满3年且未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贴资金、政策的,可适时予以转化为普通商品房。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同时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和公共服务支持政策,承租人承租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积极为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享有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运营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5年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规范合同管理,严格租金标准,坚决防止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建立退出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5年(商品房转化项目除外),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运营期内,不得改变使用用途。运营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根据筹集渠道分类退出。运营期满申请退出的项目,项目认定书自动废止,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应对享受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缴。

运营期未满5年申请退出的项目,应对已享受的各级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结合实际运营时间、房屋折旧等因素进行核算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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