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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十二部门制定龙江“20条”扶持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及“六税两费” 降低支付手续费……
来源:   编辑:周迎华   2022-07-09 0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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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的基础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制定以下“20条措施”。

降低经营成本

减征个人所得税及“六税两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免征和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降低支付手续费

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商业银行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减免检验检测费

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该政策与以往政策重叠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加大金融支持

加强信贷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督促银行业用好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为个体工商户增加信贷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加大信贷投放

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鼓励对个体工商户的“首贷户”倾斜信贷支持,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增强信贷获得能力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交通、客运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完善社会保障

完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开展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服务

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发挥补充养老和商业医疗等保障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落实个体工商户放开户籍限制、在属地参保政策,做好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准入退出便利化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推行柔性执法方式

提供持续帮扶

推动网络平台优化服务 推进一刻钟便民消费圈建设 强化特色扶持 提供“一站式”服务 支持“个转企”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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