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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生活报   编辑:周迎华   2023-04-27 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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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26日,哈尔滨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据悉,2018年至2022年数据显示,结案数由646件上升至1533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上升,由36.37%上升至42.79%;商标权纠纷案件占比缓慢下降,由30.65%下降至29.41%;专利权纠纷案件占比降幅较大,由29.25%下降6.52%。

某公司与刘某等 侵害“九三”商标权纠纷案

某公司设立于2001年9月,系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九三”、“九三粮油”、“九三集团”系列商标权人。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刘某等未经某公司许可,制造带有“九三”商标标识的纸箱、热封膜、瓶盖、油桶,对外销售假冒的“九三”非转基因大豆油、色拉油。2020年12月30日,刘某等人的行为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以刘某等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停止侵权 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等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刘某等停止侵权,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某厂诉某商贸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某厂为“南坎”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汽水。2018年11月2日,某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厂将“南坎”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某商贸公司使用,某商贸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22年,某厂以某商贸公司自2021年1月2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付违约金。

某商贸公司辩称,某厂近20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某商贸公司经授权使用商标后对涉案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培育,且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也濒临倒闭,已提出协商解除许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许可使用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解除合同 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商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使用费,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某厂要求其支付许可使用费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涉案合同仅约定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故判定违约损失为拖欠许可使用费期间的利息损失,即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贷款最惠利率)判定损失数额。

某快手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快手公司(北京)于2015年3月20日成立,伴随“快手”APP短视频平台飞速发展,“快手”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快手信息公司(哈尔滨)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使用“快手”作为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包含与快手公司经营事项重合业务,并在商业宣传和交易活动使用“快手”字样。快手公司以某快手信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快手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某快手信息公司辩称,其没有对快手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快手”不是快手公司专有的字号或者企业名称。

法院判决: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侵权并赔偿

法院认为,“快手”已与快手公司及其短视频平台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某快手信息公司作为成立在后的企业,对“快手”知名度理应知晓,仍使用“快手”作为企业字号经营与快手公司相同的业务,并在宣传经营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有正当性,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某快手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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