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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达到预期目标可获资产使用权
来源:   编辑:牛婷婷   2022-03-10 09:37:34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为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我省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多种方式鼓励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龙江生态环境的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按照意见,参与内容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条件成熟的,可纳入“兴安岭生态银行”运作体系。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社会资本如何参与?意见规定了多个参与方式:

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鼓励利用政府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可获资产使用权 特许经营权

同时,意见规定,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参与重点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等自然生态系统,开展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科学评估界定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黑土耕地生态系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拓展生态绿地、湿地空间。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厘清责任主体,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

(五)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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