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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动手者全责,或更能降低治安和司法成本
来源:生活报   编辑:周迎华   2023-05-14 1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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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首席评论员 静伟

看了成都铁路公安处警情通报中的细节,以及车厢内的完整视频,我觉得当地铁路警方对于“高铁掌掴”事件的认定和处罚,总体上来说没有大毛病,但内心里还是有些到底意难平。

事端起因在踹椅背孩子家长一方,先辱骂、先动手的也都是孩子家长,对方女子确实也不冷静,有辱骂、还手的行为,而且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在自己并无人身安全的威胁下,再次击打对方。虽然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但一味要求挨巴掌的保持冷静、理性,是不是也未免有些苛责了呢?这样的判罚,虽然可能合法,但真的就完全合情合理吗?就像罗翔针对此事的评论:“所谓合理性,就是要代入当事人的视野,设身处地去想问题,不要开启圣人视野,也不要开启人工智能的超理性视野,我们都不是完人,我们都是理性和感性兼具的普通人,这个世界上没有完人,有的都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要求受侵害者在受屈、挨打的情况下,还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就算回击,也必须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规范”来,丝毫不能走样,是不是有些强人所难了呢?

而且,孩子妈虽然嘴里说着道歉,但那根本不是道歉的态度,只是以此催逼对方女子向自己的孩子道歉。可对方做错了什么?就算拍了你家孩子,人家也是在为自己受到的侵害取证,想对遭遇的不道德的行为曝光。况且并没有发出来,就算发出来,只要对孩子有遮挡,单纯曝光这种行为,也无可厚非。否则的话,对于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和不讲理的人,真的是没有别的招了。

当地铁路警方的做法,是有着治安管理法依据和之前各地判例可循的,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是有着节约治安和司法成本的考量,一是因为这样的争斗,确实常常有着是非混杂、难以界定的情况;二是如果法律一味鼓励私人还手,也容易让社会陷入以暴易暴、冤冤相报的泥淖。在唐朝时律法就有规定:诸殴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在国外,也不乏还手算互殴的判例。

但是,这样的判罚,对于完全无辜被打或首先受侵害者,确实难说公平正义。我们难免会问: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在保护弱者、受害者,还是在保护强者、加害者?难道我们面对无辜的伤害,就只能是挨打要立正、打左脸伸出右脸? 挨打到什么程度,才算正当防卫?你让那些猝然面临这样遭遇的受害者,怎样判断?这样的规定,只能让受害者束手束脚,却让加害者肆无忌惮。就算有事后的惩罚,受害者在当时难道就只能任由其伤害和屈辱?挨打靠躺才能赢,这种“躺赢”,到底算无赖呢,还是无奈呢?

这不是像两伙小流氓打架,可以各打四十大板,法律要给那些无辜被打、先受侵害者以保持还击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挑事者有所敬畏、让打人者心存忌惮。

我看朋友圈里一个朋友说得挺好:“法律的存在,应该是让施暴者不敢施暴,而不是让被侵害者不敢自卫。如果不具备这项功能,法律则失去存在的意义。”

而且,先动手打人者全责,不仅是给被打、受屈者以公平正义,其实也更能降低治安和司法成本,也更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和维护。因为它会让率先挑事、打人者,在动手之前就知道自己将面临的是什么,从而有所敬畏和收敛。听说在日本等国,你和别人打架,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只要你先动手,你就是全责,这样,很多争端也因为双方都“干打雷不下雨”,得以消弭于无形。街边的摄像头、对方手中的手机,都会让想打人者,在动手之前先掂量掂量轻重。

首先动手打人者,往往多是强者、挑衅者、加害者,而冲突的引发和加剧,也多是先动手打人者造成,让其承担全责,不仅为其上了一道“紧箍咒”,也会让公众不至于因此产生强烈的不公感、愤怒感,进而对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产生怀疑。至于有些人担心,先打人者全责会导致出现更多被打者疯狂反击、防卫过当等情形,我觉得只要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应该不难厘清。反倒是像“还手就算互殴”这样的规定,更容易造成法律、道德和是非正义的“糊涂账”。司法惯性也会慢慢成为司法惰性,遇事懒于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各打四十大板了事,长此以往,只会让社会陷入各自不断混战的泥淖,到处鸡争鹅斗,总是一地鸡毛,循环往复,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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